1983年3月16日,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,开庭宣告对在“文化大革命”中积极追随林彪、江青反党集团进行反革命活动的聂元梓、蒯大富、韩爱晶的刑事判决。  聂元梓原任北京大学哲学系党总支书记,“文化大革命”中为北大文化革命委员会主任、北大革委会副主任、北京市革委会副主任、中共第九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。法庭认定其已构成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和诬告陷害罪,依法判处她有期徒刑17年,剥夺政治权利4年。  蒯大富原为清华大学学生,清华大学“井冈山兵团”总负责人、“首都大专院校红代会”核心组副组长、北京市革委会常委。法庭认定其已构成反革命宣传煽动罪、杀人罪和诬告陷害罪,依法判处他有期徒刑17年,剥夺政治权利4年。  韩爱晶原北京航空学院学生,北京航空学院“红旗战斗队”总负责人、北京航空学院革委会主任、“首都大专院校红代会”核心组副组长、北京市革委会常委。法庭认定其已构成反革命杀人罪、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和诬告陷害罪,依法判处他有期徒刑15年,剥夺政治权利3年。

蒯大富在大会上讲话